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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倪汉明与韩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汉明,韩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277号原告倪汉明。被告韩雷。本院受理原告倪汉明与被告韩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汉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汉明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赛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