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倪汉明与韩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汉明,韩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277号原告倪汉明。被告韩雷。本院受理原告倪汉明与被告韩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汉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汉明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赛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