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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逢生与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育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逢生,蔡育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逢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审被告:蔡育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逢生、原审被告蔡育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8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