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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12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苏永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永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23民初8号原告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赵新予,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艾合米丁·买合木提,新疆艾合米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苏永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与被告苏永军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惠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