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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安来云与杨志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来云,杨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安来云,男,生于1955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杨志斌,男,生于1968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来云与被执行人杨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来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621执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