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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光与刘学文、毛珍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刘学文,毛珍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刘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执行人刘学文,男,195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毛珍玉,女,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86358580-9。法定代表人侯海燕,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永艳,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光与被执行人刘学文、毛珍玉、刘永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5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撤销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刘永艳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学文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206号1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号:青房地权城字第××号)抵押,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学文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206号102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号:青房地权城字第××号)变更登记给申请执行人李光,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5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