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7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苗威与王晓军修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威,王晓军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72民初330号原告:苗威,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王晓军,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苗威与被告王晓军修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苗威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毕崇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