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林琴肖与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琴肖,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524号原告:林琴肖。被告:林杰。原告林琴肖与被告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借款2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杰于2014年1月18日向原告林琴肖借款2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1个月。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琴肖借款24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0元,由被告林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1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