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永梅与通化市方圆冶金有限公司、赵桂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梅,通化市方圆冶金有限公司,毕建涛,赵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1号申请人刘永梅。被申请人通化市方圆冶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毕建涛。被申请人赵桂艳。申请人刘永梅与被申请人通化市方圆冶金有限公司、赵桂艳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永梅于2017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因被申请人无可供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4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