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798号原告闫某某,女,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祁某某,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