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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练某甲诉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甲,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1民初244号原告练某甲,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瑞生,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委会。负责人练某乙,小组长。被告练某乙,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瓦溪镇。法定代表人李少锋,镇长。委托代理人钟某某、黄某某,该镇人民政府干部。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练某丙,小组长。原告练某甲诉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蓝志坚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龚瑞生,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练某乙及练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黄某某,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练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练某甲诉称,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细米田坑12.708亩的山岭一向属于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小组所有,并由原告管理使用。2005年间,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在原告和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山岭作为其集体公山出租给瓦溪林业站,再经林业站转租给东莞老板种植速生林。2006年起原告与第三人得知后多次向林业站投诉,2012年间,因湛汕高速公路建设需征用上述山岭再次发生争议。2013年1月29日,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将上述山岭补偿款91498元划入被告练某乙的银行帐户,被告练某乙已经将该款领取,期间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向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未果;2013年3月,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小组向紫金县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争议山权属申请;2015年6月28日,紫金县人民政府作出紫府政决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上述山岭属于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小组所有,使用权属于原告所有,现该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日,紫金县林业局依法向原告和第三人核发了上述山岭的林权证。原告认为,高速公路补偿款及附道征收款6000元应当属于原告所有,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在明知原告和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将征地款支付给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返还原告练某甲征地补偿款97498元,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练某甲为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征地补偿协议书》,证实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征用细米田坑林地的事实。2、原告的身份证和人员信息查询,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汕湛高速公路紫金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汇总表》一份,证实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征用细米田坑林地的事实。4、求助书,证实原告向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投诉的事实。5、《关于要求停止发放汕湛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申请书》,证实原告向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申请停止支付。6、紫金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证实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围绕澳村细米田坑12.708亩的山岭一向属于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小组所有,并由原告管理使用。7、紫金县人民政府山林权确权示意图和林权证,证实原告的细米田坑已办理林权证。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辩称,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围绕澳村细米田坑的山岭上世纪八十年代由瓦溪镇围澳大队交给我们集体管理,2004年租给东莞的老板种植速生林,双方订立有合同。2012年修建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款通过公示后,均无异议,细米田坑的山岭属于被告集体所有。由于村民小组没有帐号,结果高速公路补偿款打入被告练某乙个人帐户,已经用于修路,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关于被高速公路征用的虎斗村民小组集体林地的说明,证实被高速公路征用的林地属于虎斗村民小组集体所有。2、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证实2005年间,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将林地租赁给瓦溪镇林业站使用。3、虎斗队打路结算清单,证实征地款91478元已用于修路。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辩称,当时瓦溪林业站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主要原因是虎斗村民小组与林业站有租赁合同,现场勘查及公示,围澳村民委员会也认为该地属于被告虎斗村民小组,双方均无异议。原告的停止发放申请书是2013年4月13日提出的,而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订立征地合同是2013年1月29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是10天。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关于被高速公路征用的虎斗村民小组集体林地的说明,证实林地属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所有。2、陈某某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征用的林地属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所有。3、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证实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将林地租赁给紫金县瓦溪林业站使用。4、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高速公路征地的实施方案和要求。5、征地补偿协议书,证实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告的依据。6、《汕湛高速公路紫金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汇总表》一份,证实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征用细米田坑林地的事实。7、会议记录,证实与本案相关的处理意见。8、关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租山造林的情部说明,证实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将林地租赁给紫金县瓦溪林业站使用。9、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造林面积登记表,证实相关林地的造林面积。10、2014年东莞造林农户山租款发放表,证实相关林地属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所有。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述称,被征用的林地属于第三人所有,被告应当将征地补偿款返还。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练某甲是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村民,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同属于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围绕澳村细米田坑12.708亩的山岭在1953年土地改革时分给原告练某甲所在的家庭。1958年人民公社时属于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上世纪八十年代落实山林责任制时,原告练某甲和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均未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证。2004年1月1日,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与紫金县林业局瓦溪林业站订立《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细米田的林地35.5亩作为其集体公山出租给紫金县林业局瓦溪林业站,再经林业站转租给他人种植速生林,林地租金由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练某乙负责领取;2015年起,其中的24.4亩由原告练某甲负责领取。2013年1月29日,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征用细米田坑地段的林地12.708亩,征用补偿款91498元,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征地补偿协议书》订立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将款划入被告练某乙在紫金县瓦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帐户80010000864140504,被告练某乙已经将该款支取。2013年3月17日,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小组向紫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定争议山细米田坑的权属;2013年4月13日,原告及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向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要求停止发放汕湛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申请书》,要求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停止支付征地补偿款。2015年6月28日,紫金县人民政府作出紫府政决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细米田坑约21亩的林地属于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小组所有,林地使用权属于原告练某甲,《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未申请复议,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日,紫金县林业局依法向原告和第三人核发了上述山岭的林权证[紫林证字(2015)第*号]。2013年9月11日的《汕湛高速路围澳村万年坑临时便道征地补偿领款签名表》载明,被告练某乙领取林地便道补偿款5572.5元。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提交的2014年4月15日的《虎斗队打路结算清单》载明,集体公山款93865元已计入打路的收入。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紫金县汕湛高速公路紫金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确定镇政府负责调处征地拆迁矛盾和土地权属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练某甲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粤法1621民初24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练某乙在紫金县瓦溪农村信用合作社帐户*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和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的答辩,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围绕澳村细米田坑12.708亩的林地所有权。2、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对原告而言是否构成不当得利。3、原告应当得到的林地补偿款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本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围绕澳村细米田坑12.708亩的林地所有权,1953年土地改革时属于原告家庭所有,1980年间,农村落实山林责任制时,细米田坑的林地均未确认为原告或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所有或承包经营。紫金县人民政府作出紫府政决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颁发的林权证,确定位于紫金县瓦溪镇围绕澳村细米田坑约21亩的林地所有权属于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使用权人为原告练某甲。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证据,均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构成应当由“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三条件构成。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取得征地补偿款和临时便道补偿款的依据是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与原告而言,该合同的征地补偿款和临时便道补偿款实际所有人是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因而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对原告而言不构成不当得利。3、原告和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的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未作补偿的情况下征用,属于财产所有权纠纷。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征用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的林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可以按照《紫金县汕湛高速公路紫金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实行。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作为征用的主体,对原告和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面积与四置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一致,本院参照《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确定补偿数额,因此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必须补偿原告练某甲与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为91498元加上临时便道补偿款5572.5元。4、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依照《征地补偿协议书》支付给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为91498元加上临时便道补偿款5572.5元,与原告和第三人而言,是另一法律关系,由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与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练某甲要求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虎斗村民小组、练某乙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但对原告及第三人而言,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本院不作评判。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练某甲和第三人紫金县瓦溪镇围澳村民委员会陶嘴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为91498元和临时便道补偿款5572.5元,合计97070.5元,限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款交本院转原告练某甲收领(执行款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帐号,2006002729200010476)。二、驳回原告练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19元,由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练某甲预交,被告紫金县瓦溪镇人民政府负担的部分直接向原告练某甲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威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