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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9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来喜、胡晋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来喜,胡晋梅,徐向东,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966-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来喜。被执行人胡晋梅(系韩来喜之妻)。被执行人徐向东。被执行人赵丽(徐向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来喜、胡晋梅、徐向东、赵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755720元、违约金1462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410元、执行费1142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4年1月17日,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韩来喜所有的晋A三一牌混凝土泵车壹台。2015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韩来喜所有的上述车辆进行了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上述两台泵车资产评估值总计106.7万元。2016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拍卖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拍卖,经2016年2月4日和2016年3月28日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保留价100万元接受上述泵车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韩来喜所有的晋A三一牌混凝土泵车壹台作价1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牌照号为晋A三一牌混凝土泵车壹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