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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盛给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55号罪犯盛给斗,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4)魏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盛给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七千元。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止。罪犯盛给斗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盛给斗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3月、4月期间,被告人盛给斗伙同李新发等人预谋后,以低价收购“关金票”高价卖出赚取差价为由,在许昌市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次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现金共计9300元。案发后,同案犯近亲属退赃被害人16300元。该犯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系主犯。罪犯盛给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盛给斗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给斗减去刑期二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