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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晓娟与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娟,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835号原告陈晓娟,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娟诉被告赤峰天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陈晓娟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华审 判 员  张淑文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