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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河东区龙泉山南路。负责人:胡大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住什邡市冰川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笫179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笫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什邡民初字笫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苏 华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令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