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蔡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3民初244号原告蔡某,男,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黄某,女,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神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