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29号_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秋芳,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秋方,女,汉族。被告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时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其在7日内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宏远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立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