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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二强与淡敏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67号原告刘某某,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淡某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雷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