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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祁维平信用卡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794号罪犯祁维平,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永嘉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沈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维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指派徐全成、李瑞申,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曲扉扉、牟俊丞、杨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祁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祁维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1月30日,罪犯祁维平获得记功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祁维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维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