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胡洪慧与陈功、陈前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功,胡洪慧,陈前胜,柯凤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陈功。委托代理人李春愈、骆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胡洪慧。原审被告陈前胜,系陈功之父。原审被告柯凤云,系陈功之母。上诉人陈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洪慧的上诉,并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申请撤回原审中对胡洪慧的反诉。被上诉人胡洪慧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亦于同日申请撤回对陈功、陈前胜、柯凤云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功撤回对被上诉人胡洪慧上诉和原审反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胡洪慧申请撤回对陈功、陈前胜、柯凤云起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陈功撤回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胡洪慧的上诉和原审反诉。三、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胡洪慧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陈功、陈前胜、柯凤云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5元,由胡洪慧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35元,由陈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斌审 判 员 柴 卓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显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