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易超、胡勇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超,胡勇波,雷江,王平,陈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603号被执行人易超。被执行人胡勇波。被执行人雷江。被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陈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易超、胡勇波、雷江、王平、陈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超交纳罚金25000元,胡勇波交纳罚金25000元,雷江交纳罚金5000元,王平交纳罚金5000元,陈桥交纳罚金5000元申请执行费875元。但被执行人方易超、胡勇波、雷江、王平、陈桥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超、胡勇波现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603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