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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若镜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若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471号起诉人:刘若镜。起诉人刘若镜于2016年3月30日,请本院依法判令林华向其返还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八十四万元,合计二百三十四万元;其他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以上地点在本院管辖地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若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文 玉代理审判员 舒澜静毅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聂 慧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