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熊向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熊向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8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江山大厦A座,组织机构代码:70557434-6。法定代表人:陶建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文辉,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熊向阳,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熊向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支行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承担。审 判 长 但志燕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