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16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强与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6462号原告王强,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古彦龙,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XXXX。法定代表人王辉,主任。委托代理人盛乃龙,北京盛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强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湾屯村委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的委托代理人古彦龙、被告龙湾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盛乃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强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在2013年原告承包龙湾屯开发区地块,共计360亩,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一直由原告承包种植,每年合同承包期为10月15日,每年原告交纳承包费324000元,交纳方式为每年的10月15日交纳,一年一交。2015年原告准备继续承包种植。2015年10月9日,在经过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便耕种小麦,但是种完后,被告又强行将原告种植的小麦全部损毁。此事发生后,被告同意支付一定的损失,但因损失数额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每亩收益经济损失260亩乘以300元每亩,共计78000元,人工费7500元,车费2500元;2.种子、化肥、机耕费共计204900元,以上共计292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龙湾屯村委会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过高,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王强从龙湾屯村承包土地,约定一年一租。承包合同于2015年10月15日到期。王强于2015年10月9日在承包土地耕种了小麦。2015年10月10日,龙湾屯村委会损毁了王强所种植的小麦。庭审中,王强提交了机耕费收据、购买化肥收据、种子收据证明其损失。龙湾屯村委会在庭审中称,同意赔偿王强145000元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强提交的收据、照片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龙湾屯村委会未经王强同意,私自损毁王强所耕种的小麦。王强主张龙湾屯村委会应赔偿其292000元损失,但其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龙湾屯村委会同意赔偿王强145000元损失,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王强损失十四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之日起执行;二、驳回原告王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七元,由原告王强负担一千四百一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龙湾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一千四百三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金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