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余惠钰、余惠梅等与霞山区万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惠钰,余惠梅,霞山区万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陈国清,郑大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241号原告余惠钰,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0023。原告余惠梅,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0020。被告霞山区万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清。第三人陈国清,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第三人郑大,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身份证:×××0156。原告余惠钰、余惠梅诉被告霞山区万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国清、郑大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惠钰、余惠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