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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5169号原告乔某某,女,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冯奕,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诉调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