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琛与邓磊、曾宪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琛,邓磊,曾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朱琛,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执行人:邓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曾宪秀,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磊、曾宪秀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邓磊、曾宪秀仍欠申请执行人朱琛借款11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765(暂计算至3月18日),负担申请执行费1625元,共计117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邓磊、曾宪秀银行存款1173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