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罡与何国贵、胡宗明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罡,何国贵,胡宗明,吴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20号原告:潘罡。被告:何国贵。被告:胡宗明。被告:吴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罡与被告何国贵、胡宗明、吴建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罡负担。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