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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罡与何国贵、胡宗明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罡,何国贵,胡宗明,吴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20号原告:潘罡。被告:何国贵。被告:胡宗明。被告:吴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罡与被告何国贵、胡宗明、吴建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罡负担。审判员  李美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