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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裴柱珍,胡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裴柱珍,胡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金水湾小区底商F9-2号楼。代表人:阎新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柱珍,古交市西曲街**号西曲矿**户居民。原审被告胡宗,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黄坭乡金星村六社*号居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交市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又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金林审判员  张林虎审判员  牛晓斌二〇一六年四月月六日书记员  郝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