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纪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平平,高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76号申请执行人乔平平。被执行人高纪元。本院作出的(2015)中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纪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纪元的存款或收入180000元。(余额不足时以实际划拨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