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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纪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平平,高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9执76号申请执行人乔平平。被执行人高纪元。本院作出的(2015)中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纪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纪元的存款或收入180000元。(余额不足时以实际划拨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映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海花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