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770号原告何某。被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张荣成,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赵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洁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