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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罗家文与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文,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162号原告:罗家文,男,生于1974年4月19日,汉族,住夹江县顺河乡上游村4社,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404190316。委托代理人:裴文全,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毅,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组织机构代码20746445-1。法定代表人:黄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家文诉被告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家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家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家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