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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史瑞莲与被告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1、被告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瑞星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瑞莲,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瑞星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547号原告史瑞莲,女,被告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被告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瑞星药店,住所地:负责人黄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瑞莲与被告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瑞星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瑞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瑞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瑞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