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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丁国龙与高艳峰、刘旭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龙,高艳峰,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15号申请人丁国龙,男,地址九台区。被申请人高艳峰,女,地址九台区。被申请人刘旭,男,地址九台区。本院在审理丁国龙诉高艳峰、刘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丁国龙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丁国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旭在九台农商行建设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对提供担保的丁国军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