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丁国龙与高艳峰、刘旭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龙,高艳峰,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15号申请人丁国龙,男,地址九台区。被申请人高艳峰,女,地址九台区。被申请人刘旭,男,地址九台区。本院在审理丁国龙诉高艳峰、刘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丁国龙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丁国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旭在九台农商行建设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对提供担保的丁国军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