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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文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734号罪犯张文生,男,194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泌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生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文生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华因与现任丈夫的女儿有矛盾,遂预谋将其毒死。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华到被告人张文生家购买三包毒鼠强,投放在面包内欲送给其继女。因面包未送��,王华将该面包扔在一学校出入必经路口,被害人张甲、张乙拾到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将抢救脱险。被害人张甲、张乙称,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八万元的医疗费等损失,而二被告人拒不赔偿,要求对二被告人从重判处。罪犯张文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系老年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文生确有悔改表现,且为老年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生减去刑期四个月。刑满日期:二○一六年八月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志安代理审判员  吕先锾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