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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希君与平川区德庄火锅店、王诗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君,平川区德庄火锅店,王诗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359号原告张希君。被告平川区德庄火锅店,主要负责人张宗宝。被告王诗茂。原告张希君与被告平川区德庄火锅店、王诗茂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应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希君与被告王诗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5日,原告驾驶垃圾清运车在平川区德庄火锅店门前,与德庄火锅店一女员工发生口角,该女员工唆使该店员工王诗茂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又在家休息了一个月,并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310.8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赔礼道歉。被告辩称:事发当天,原告与德庄火锅店承包人张宗宝的妻子因倒垃圾发生矛盾,张宗宝的妻子指使我打原告,我用膝盖在原告胸部顶了一下,原告倒地后旁边的垃圾桶翻倒砸在了原告身上,我没有打原告的头,我愿意赔偿原告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在平川区西路德庄火锅店门前,王诗茂在倒垃圾时与平川区住建局垃圾车司机张希君发生纠纷,王诗茂将张希君殴打致伤,张希君在平川区人民医院检查为头颅外伤,住院治疗7天后自动出院,住院花费2150.87元,住院期间由其妻护理。上述事实,有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川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住院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王诗茂因琐事殴打原告张希君,致其受伤,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诗茂赔偿原告张希君医疗费2027.37元、检查费1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40元、误工费2250元、护理费490元,共计5210.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希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诗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