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玉彦、王秀爱与张玉仓、张建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彦,王秀爱,张玉仓,张建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700号原告:张玉彦,农民。原告:王秀爱,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晋磊,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仓,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柱,男,汉族,农民,住曹县,系被告张玉仓之子。被告:张建柱,农民。委托代理人:崔福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彦、王秀爱与被告张玉仓、张建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彦、王秀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彦、王秀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仓、张建柱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彦、王秀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