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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庆与姚庆彪、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姚庆彪,陈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094号原告:郭庆,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姚庆彪,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陈秀芳,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郭庆与被告姚庆彪、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