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镇远县青溪镇途顺汽车租赁行与张学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远县青溪镇途顺汽车租赁行,张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镇远县青溪镇途顺汽车租赁行,所在地址镇远县青溪镇河东村高速公路口。负责人何万余,该汽车租赁行业主。被执行人张学德,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远县青溪镇途顺汽车租赁行与被执行人张学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5执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珠 泽审判员 吴 寿 华审判员 杨 秀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舒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