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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建国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刑初33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国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33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建国,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200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建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8日14时许,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公安人员到本区大龙街傍江西村坎边大街南四巷被告人何建国租住的403房检查时抓获被告人何建国,并在该房间内缴获被告人何建国持有的毒品九包(共净重21.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冰壶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建国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的证言,被告人何建国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化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建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建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建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8克及冰壶一个,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