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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韩胜与奚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胜,奚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967号原告韩胜,男,蒙古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奚红伟,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胜与被告奚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胜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胜承担。审判员  韩绍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齐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