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韩胜与奚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胜,奚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967号原告韩胜,男,蒙古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奚红伟,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胜与被告奚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胜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胜承担。审判员 韩绍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齐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