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立军与张文剑、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军,张文剑,夏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566号原告:陈立军,居民。被告:张文剑,居民。被告:夏国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军与被告张文剑、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文剑、夏国华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陈立军提供银行存款30万元及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5-118-1501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文剑、夏国华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陈立军的银行存款30万元;三、查封原告陈立军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5-118-150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