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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7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广田、郑茂奎等与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田,郑茂奎,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796-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田,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明光市,申请执行人:郑茂奎,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冬梅村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二初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的的银行存款69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明光市泊岗乡高秦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