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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振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914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振峰(曾用名吴先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超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韩若秦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