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裴亚杰与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亚杰,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初3号原告裴亚杰。被告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谢占国,局长。第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杏惠。原告裴亚杰不服被告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注销股权出质登记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亚杰以先向被告提出注销登记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裴亚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亚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亚杰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