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林与被告王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林,王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4民初295号原告杨成林,又名杨二万,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被告王冬,1984年10月25日出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杨成林诉被告王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山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林、被告王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成林诉称,2010年开始被告王冬向原告杨成林陆续赊购了价值19000元的葵花,经原告杨成林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出具欠据一张,并约定月利率2分,欠款至今未能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冬立即偿还原告杨成林欠款1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冬承认原告杨成林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王冬承认原告杨成林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成林欠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王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山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