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98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华北石油冀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华北石油冀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1418号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冀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0101792—4。法定代表人刘纪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其薛家湾镇准格尔路。法定代表人赵永泉,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永泉,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冀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立案后经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冀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送达(2016)冀0982民初1418号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规定其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至今原告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冀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准格尔旗生利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任丘市华北石油冀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彦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