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琦与余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638号起诉人杨琦,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五股路五街坊*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03041991********。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3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琦递交的民事起诉状。杨琦向本院起诉称:2013年4月7日,被诉人余广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第三人陈海源借款2000万元,约定月息3%;2013年6月8日,被诉人余广标向第三人陈海源借款700万元,约定月息3%。截止2013年11月11日被诉人归还本金400万元,此后未再还本付息。2016年3月15日,第三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起诉人,并公告通知被诉人,由起诉人受让第三人对被诉人的债权。经多次催要无果,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诉人归还借款230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每月2%的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两个法律关系。被诉人余广标与第三人陈海源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不是罗定市,依合同约定本院无管辖权。另外,起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虽然明确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为罗定市,并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罗定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该协议的签订者是起诉人和第三人,该协议只对起诉人和第三人有约束力,对被诉人没有约束力,本院不能根据该协议而获得对本案的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海涛审判员 黎标浩审判员 邓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