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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春丽与王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丽,王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459号原告张春丽。被告王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丽与被告王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智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