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春丽与王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丽,王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459号原告张春丽。被告王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丽与被告王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智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