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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字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俊荣与丁小俭、李凤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荣,丁小俭,李凤娣,丁少华,陈留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字418号原告:王俊荣。委托代理人:吴明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盛,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小俭。被告:李凤娣。委托代理人:丁小俭,系被告李凤娣配偶。被告:丁少华。被告:陈留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荣诉被告丁小俭、李凤娣、丁少华、陈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王俊荣负担。审判员  颜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