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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娟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520号原告张荣娟。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娟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任鹏飞审判员  许晶晶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国晓慧 搜索“”